问题 | 裁判 |
释义 |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案件开庭审理后,法院根据法庭上调查、辩论查证属实的证据和有关的法律就案件处理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断。裁判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结果,是国家意志在具体案件中的体现,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和稳定性。裁判一旦确定生效即具有按照其内容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其中,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对于法院生效裁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撤销。根据处理案件问题的不同,裁判的形式可以分为判决、裁定和决定三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判决是人民法院在诉讼终局时针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裁判。判决一经确定生效,即标志着案件实体问题的法律最终解决和诉讼程序的终局。刑事判决根据其法律适用的结果可以分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有罪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根据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证据和有关的刑事法律规范,确认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时所作出的判决。有罪判决包括科刑判决和免刑判决两种。科刑判决是确认被告人有罪并给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免刑判决是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有其他法定免刑情节而免除被告人刑事处罚的判决。无罪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法庭审理,认定有罪指控不能成立的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无罪判决分为“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无罪判决”和“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参见[无罪判决])。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就某些重大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裁判。刑事裁定按照其性质分为程序性裁定和实体性裁定。程序性裁定有:对自诉案件驳回起诉的裁定;撤回原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是否恢复诉讼期限的裁定,等等。实体性裁定有:驳回上诉、抗诉和申诉的裁定;决定减刑、假释的裁定和核准死刑的裁定。裁定与判决在使用上有很大的区别:判决直接针对起诉主张而作,裁定则主要用于解决程序问题或者只针对起诉主张内容以外的具体诉讼行为,如起诉,上诉,抗诉和申诉等;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裁定则可以在诉讼过程的任何阶段作出;判决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做出,裁定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做出;一个案件中只能有一个生效的判决,而生效裁定则可以有多个;二者的上诉,抗诉期限不同。刑事判决上诉,抗诉期限是10天,裁定是5天。刑事决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某些程序性问题进行处理的裁判形式。刑事决定的对象是案件处理过程中必须及时处理的程序性问题,如对当事人回避申请、案件是否立案、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等程序问题的处理。决定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以口头形式作出的决定,应当记录在案,以备核查。刑事决定一经作出即立即生效,不得抗诉、上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某些决定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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