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近代自然法学 |
释义 | 又称“古典自然法学”,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倡导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学,曾经充当了资产阶级反对神权主义和封建专治主义统治的强大思想武器。从具体的政治、法律主张上说,古典自然法学家有两大派:一是以T.霍布斯、H.格老秀斯及一定程度上的美国联邦党人所代表的国家主义派;二是以J.洛克、B.斯宾诺莎、孟德斯鸠、T.杰佛逊、P.潘恩所代表的自由主义派。而J.卢梭则在“公意”的基础上协调了两派的主张,从而成为古典自然法学的最高成就者。古典自然法学、尤其其中占优势地位的自由主义思想的理论体系包含有理性法论、自然状态论、国家契约论、天赋人权论(自然权利论)、权力分立论(尤其是三权分立论)、人民主权论、法律平均论,以及各种民主、法制和自由的主张。它是自然法学历史上最辉煌的一章,对于法学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进作用,某些观点甚至对于革命无产阶级也有一定的启迪。尽管如此,古典的自然法学作为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不可避免地有其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性。理性主义法律观,是一种唯心的历史观。它的根本目的在于确立和维护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其人权归根结底是资本的权利。它要达到的理想政治目标即卢梭的民主共和国,也只能是理想化了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在19世纪,当欧美各主要国家的资产阶级稳固地确立了自己统治地位以后,古典的自然法学便退出历史的舞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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