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之诉 |
释义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眼主管进口商品质量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为进口商品质量的主管行政机关。其监督管理的范围主要有:(1)商品进口审批;(2)签订合同;(3)进口商品的包储运输;(4)进口商品的验收检验;(5)对外索赔;(6)对违反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规定者给予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依《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先向上一级进出口商品检验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知道进出口商品检验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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