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租赁纠纷常见错误 |
释义 |
I.原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处理,但出租人要求合理改变原租赁条件。原租金过低的,出租人将租金提高到接近国家的水平,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人住房租金标准,或者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的私人住房租金标准,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租金较高的实际水平,合理设定新的租金。原承租人不同意的,放弃优先租赁权,出租人可以与他人建立租赁关系;原承租人同意这些法定条件的,应当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写明新的条件,将原到期期限改为新的约定期限,并期限应向认证机构登记(城市私房应报当地房管局备案)。新租赁合同成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过失或者故意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都可能影响新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后,提出收取租赁权或者其他附加费用,妨碍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或者承租人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租金的(拒绝或者违约),对方可以提出终止租赁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赔偿损失的合法权益。租赁期满后,出租人因自住需要不愿继续租赁,不签订续租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将房屋返还出租人。承租人在当地政府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确实找不到房屋的,出租人应当给予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并视情况延长租赁期限,对承租人找房给予精神帮助。承租人也应如期腾出房屋。承租人未积极寻找房屋并按期腾退的,出租人有权在当地政府允许的范围内增加租金。承租人因有房屋可搬而拒绝腾退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其搬离,并责令其在房屋占用期间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出租人未提出新的条件,承租人继续按照原租赁协议支付租金并被承租人接受的,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属于不正常租赁关系,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不同意续签原租赁合同,但要求降低租金,或者要求出租人修缮、改建房屋,或者请求许可改变房屋用途的,原租赁终止或者新租赁不成立。承租人应当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找房搬家,出租人也有找房的道德帮助。承租人在搬迁前占用原房屋的,应当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一般不允许出租人以原租赁期满为由随意提高租金,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承租人不主动寻找房屋或找到房屋逾期不搬家时,出租人可以提高租金标准;此时双方没有争议的,应当按照租金上涨的精神,由房管局仲裁或法院裁决。第三,出租人外出不归,租赁合同到期,出租人无明确续租迹象(包括书面、口头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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