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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判处徒刑以后又撤销原判或改变了处分人员工龄的计算
释义

被判处徒刑以后又撤销原判或改变了处分人员工龄的计算

1964年10月18日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职工被判处徒刑以后又撤销原判或改变了处分,其已“服刑”的时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因错判或撤销原判不给处分或改为行政处分(不包括开除)的,其已“服刑”的时间,可以与“服刑”前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于改判刑期或改为开除处分的。其服刑或已“服刑”的时间,均不得计算为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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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