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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告人拒绝陈述权
释义

被告人拒绝陈述权

又称“沉默权”。刑事被告人在侦查和审判阶段,对于侦查人员、审判人员以及控诉方和辩护方的提问,有明确表示拒绝陈述和保持缄默而不予回答的权利。西方国家刑事被告人的一项权利。西方国家的诉讼理论认为,应当尊重被告人陈述的自由。拒绝陈述权和沉默权,即属于消极的不陈述的自由权。英美法系国家重在保障消极的不陈述权。英国早在1898年法律就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拒绝作证,免受交叉讯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亦规定,无论何人不得被强制为自己刑事案件的证人。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规定了对消极不陈述权加以保障的条款。英国和美国法规定,在讯问被告人之前,必须告知他享有拒绝陈述权和沉默权,以及他如作陈述可能引起的后果,即可作为立案和起诉的证据。此项告知应记明记录,否则即是程序违法。大陆法系国家,被告人拒绝陈述和保持沉默,均不得作为有罪的默认。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与保障被告人消极不陈述权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英国近年来某些成文法规定,在特定的犯罪案件中,不允许拒绝回答问题。如1976年《恐怖活动法》规定,知道恐怖活动者或握有有助于预防或查明恐怖活动的重要情报而不告诉警察者,以可诉罪议。中国没有规定被告人有拒绝陈述权和保持沉默权。《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有罪的被告人如实坦白罪行,可以得到从宽处理,拒不交待所犯罪行,将被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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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1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