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孟德斯鸠·夏尔·塞孔达·布雷德 |
释义 | 1689~1755Mo-ndesquieu,charles Secondat Baron de La Br6de法国启蒙思想家、著名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文学家、史学家。出生于法国西南部波尔多省(原嘉斯康尼省)一贵族家庭。幼年受到良好的贵族教育。1708年获法学学士学位,并担任律师。1709年至1713年在巴黎当见习法官,1714至1726年任波尔多议会议员。自1716年起承袭其伯父任波尔多议会议长,并按遗嘱获得男爵称号。1728年进入法兰西学院。1729年至1731年旅居英国。1755年2月10日卒于巴黎。孟德斯鸠在政体理论、分权理论和法学理论方面都有极深的造诣,他作为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不仅极为深刻地揭露了封建专制制度的各种弊端,而且在思想理论上为资产阶级法律建设奠定了基础,他是最杰出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之一。他对诉讼法也颇有见地,认为只有完备的诉讼制度才能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生命财产不受侵犯。他指出,一个国家的司法审判制度只有保持连贯性和一致性,才能保证政治制度的安全稳定;法官的审判工作应当谨慎、细心;法庭裁判越多,案例中相互矛盾的判决越多,有时是因法官的意见不同、有时是因辩护好坏不同所致;公民的辩护权应得到保障;应健全诉讼制度。他在刑事诉讼法方面提出了3个基本原则:第一,司法独立和以法为断的原则。认为司法独立是分权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行法治原则的理论基石。以法为断原则是法治原则的另一重要内容。他指出在专制政体下,根本谈不到法治,法官本身就是法律。在君主政体下也不能严格依法办事。只有在共和政体下,才能实现法官以法为断。第二,重证据禁拷问原则。他赞扬英国司法制度中禁止拷问的制度,强调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第三,实行辩护制度,保护被告的正当权利原则。认为要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就应实行辩护制度,给被告以充分提供证据的机会。其主要著作有:《波斯人信札》(Persian Leuers, 1721)、《罗马盛衰原因论》(Greethess and Decline of the Romans,1734)、《论法的精神》(The Spirit of the Laws, 1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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