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法案大纲 |
释义 | 1922年8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为举行劳动立法运动而制定的争取劳动立法的纲领。共19条;主要内容:(1)承认劳动者有集会结社权。(2)承认劳动者有同盟罢工权。(3)承认劳动者有缔结团体契约权。(4)承认劳动者有国际联合权。(5)每日昼间劳动不得超过8小时,夜工不得超过6小时,每星期予以连续24小时的休息。(6) 18岁以下的男女工人及剧烈劳动的劳动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7)禁止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如有特别事故,须得工会同意,方可延长。(8)农业劳动者的劳动时间,虽得超过8小时,但对于超过时间的工资,须以8小时制为标准而计算之。(9)以法律保障农民(不掠夺他人的劳动者)的生产品价格,由农民代表提出,以法律规定之。(10)剧烈有害卫生及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劳动,不得使18岁以下的男女工人为之。(11)对于需要体力的女子劳动者,产前产后予以8星期的休假,其他女工应予以5星期的休假,休假中工资照发。(12) 16岁以下男女工人不得雇佣。(13)为保障劳动者最低工资计,国家应制定保障法;制定此项法律时,应允许全国劳动总工会代表出席;公私企业或机关的工资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14)各种劳动者有由产业工会或职业工会选举代表参加政府的经济机关、企业机关及政府管理的私人企业或机关的权利。(15)国家对于全国公私各企业,应设立劳动检查局。(16)国家对于劳动者,应予以完全参加劳动检查局的权利。(17)一切保险事业规章的订立,均应使劳动者参加之,俾可保障政府、公共及私人企业或机关中劳动者所受的损失,其保险费完全由雇主或国家分担,不得使被保险者担负。(18)各种劳动者,一年劳动期间中应有一个月的休假,半年中应有两星期的休假,其期间有受领工资的权利。(19)国家以法律保障男女劳动者享受补习教育的机会。这个大纲的中心是要求北洋军阀政府承认劳动者有集会、结社、罢工的自由权利,同时对制定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女工和童工的特别保护、劳动补习教育、社会保险等法规提出具体要求。北洋军阀政府是根本不会接受的。邓中夏在《中国职工运动史》中说:“国会重开,进行制宪,其实这些猪仔议员,哪里能够制什么宪法!但他们既已进行,那么我们就不能不利用,故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乘时号召全国工会举行劳动立法运动。”《劳动法大纲》虽未被北洋军阀政府承认,但它成为中国工人运动斗争纲领的重要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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