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占领土内的私人财产 |
释义 | prvate property in occupiedterritory在战争或武装冲突状态下,冲突一方对另一方领土实行军事占领时,被占领土内平民居民个人的财产的总和。被占领土内的私人财产与被占领土内的国家财产一样,也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两类。个人动产与不动产在被占领期间的法律地位,在原则上无根本区别,都应受到占领当局的尊重。根据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第46条的规定:“家庭的荣誉和权利、个人的生命和私有财产以及宗教信仰和活动,应受到尊重。私有财产不得没收。”占领国军队不得将被占领土内完全用于民用的个人不动产作为军事攻击的目标,任何没收、毁坏和有意的损害均应予以禁止并受法律追究。但是,占领当局对被占领土内的私人财产并非完全无权利用和管制。首先,占领军有权对私人所有的在陆上、海上或空中用于传递消息、客运或货运的一切设施、军火储藏以及一般的各种军火予以扣押,但媾和后必须归还并给予补偿(《章程》第53条);其次,占领国有权在占领地内征收为其国家利益而确定的捐税、费用,并可以根据占领军需要,在一定限度内向被占领土市政当局或居民征用实物和劳务(《章程》第48、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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