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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占领土合法当局所敷设的连接占领地与中立领土的海底电缆。按照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与惯例章程》第54条规定:“占领地与中立领土相连接的海底电缆除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不得予以夺取或毁坏。同样,这些海底电缆必须于媾和时予以归还,并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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