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香港劳资关系守则 |
释义 | 为处理香港劳资关系中有关事项,香港劳工处依据香港《雇佣条例》的精神,于1976年制定了劳资关系守则。本守则可作为劳资双方处理相互关系时的一般性指示。本守则的主要内容为:(1)引言。规定了制定守则的目的。(2)管方的责任。分别规定了人事经理及管理人员的责任、雇佣契约。(3)个别雇员的责任。(4)职工会的责任。(5)雇主商会的责任。(6)劳资通讯。(7)劳资协商。包括正式劳资协商和非正式劳资协商的要求。(8)投诉程序。(9)处理纪律事件的程序。规定纪律处分的方式及程序。(10)雇佣政策。(11)招募与选拔。规定了招募员工的一般程序和手续。(12)训练。(13)工资支付方法。规定了支付工资的原则。如支付工资要有工作量标准、津贴及奖金的计算方法、工资要直接支付给本人不应通过中间人等等。(14 )员工福利。包括公积金计划、长期服务奖金、退休金、裁员额外抚恤金、有薪年假、医疗及住院治疗、有薪分娩假期等等。(15)雇员的地位及保障。(16)职工会。规定了所有雇员均有权加入注册职工会及参加职工会活动。雇主不得歧视职工会。 (17)裁员。规定了如何避免裁员、裁员的步骤。(18)工业安全健康及工作环境。包括管方的责任、雇员的责任、厂内安全委员会的设立、雇用安全生产主任及安全督导员。根据1986年《工厂暨工业经营规例》,指定的工业必须聘用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目前指定的工业主要是建造业。(19)解决劳资纠纷的办法。劳资发生纠纷,可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寻求调解、特别调解,调解未能解决,可由总督会同行政局采取仲裁等其他方式解决。(20)雇员代表。(21)解雇。解雇员工须根据香港《雇佣条例》第9条所规定的解雇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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