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香港儿童法庭 |
释义 | 香港初级法庭的一种。审理14岁以下的儿童和14岁至16岁的少年犯罪案件(杀人案件除外)的专门法庭。儿童法庭对于少年儿童犯案件的审理,不准公众旁听,除与本案有关的人员外,只允许善意的记者在场。严禁公布少年儿童犯的姓名、身份和其他有关情况。审讯时法庭有责任以简明之语言向被告人解释检控内容,必要时可为被告人质询证人或者协助被告人作辩。审讯前,法庭先要取得被告的品行、家庭环境、学校纪录以及病历等有关资料,然后才能根据案情作出裁决。儿童法庭对于未能立即交付审判的在押少年犯,一般准予保释。对于需要拘留的少年犯与成年犯分开关押。轻微犯罪的少年儿童经法庭警告后,一般交家长或学校管教,或让其在训练中心服役一定时期,只有对顽固的少年刑事犯才考虑采取判处监禁。儿童法庭的裁判司由总督以授权令委任。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