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香港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
释义 | 香港特别行政区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香港实行普通法制度,其法律渊源主要由普通法、衡平法和成文法构成。根据香港基本法第8条的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以外,予以保留。香港基本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包括香港基本法、原有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其中,在成文法中集中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有《刑事诉讼程序条例》、《诉讼证据条例》、《裁判官条例》等。香港基本法中所谓“原有法律”,是指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以前在香港适用的法律。“原有法律”保留的前提是不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触,并且未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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