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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香港刑事诉讼原则
释义

香港刑事诉讼原则

香港特别行政区刑事诉讼中起主导作用的基本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香港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所确认。香港的法律制度属于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原则与英国大体相同,主要有无罪推定、审判独立、审判公开、直接言词审理、被告人有权辩护和获得法律帮助、法官自由心证、遵循先例、陪审等项原则。(1)审判独立原则。审判独立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普遍奉行的一项原则。含义是: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审判权的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及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干预; 一个法院正在进行的审判活动不受包括上级法院在内的其他法院的干预;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以及制作司法判决的过程中,应当独立于其同事和上级,具有独立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处理法庭审判中的程序事项的权力;法官进行审判活动,只服从法律的要求。香港基本法第85条确认了审判独立原则。根据1995年《香港终审法院条例》设立的香港终审法院,于1997年7月1日取代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成为香港上诉案件的最终裁判者,为法院独立审判原则的贯彻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2)遵循先例原则。通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原则,又称为先例具有约束力原则。基本含义是,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到先例,即其他法官在已决案件中对与此相同或非常相关的问题作出的判决中所适用的原则,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他要受到已有判决的约束,接受并遵循特定先例所确定的原则。按照英国的诉讼理论,先例被划分为与后来的案件“切合的”或“完全一致的”和“不切合的”,以及有约束力的和有说服力的。有说服力的先例只作参考,不必遵循。一个先例,如果是切合的,可能对后来的法院有约束力。在类似的案件中,后来的法院就必须运用先例的原则分析案件的事实,作出相应的决定。先例是有约束力还是有说服力,主要取决于法院的地位。香港法律属于英美法系,1997年7月1日以前,对英国及英联邦国家的判例,都极为重视并加以引用。在实务中,英国高等法院的判例对香港的所有法院都有一定的约束力,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对上诉案件所作的判例则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在香港法院系统内,最高法院上诉庭的判例为各级法院所遵循。在上诉庭内部,任何法官都要服从其他法官行使共同管辖权所作出的判例。地方法院的法官只遵循最高法院上诉庭的判例,裁判法院只受最高法院判例的约束。香港基本法确认了遵循先例原则。但自1997年7月1日起,该原则的适用与之前不同。香港基本法第8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审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可作参考。”根据这一规定,在刑事诉讼中,除香港基本法第18条所规定的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外,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只具有参考作用,而不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3)陪审原则。香港实行审判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7人或9人组成。在案件审判中,陪审团只对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负责,法官只对法律问题,例如证据的接受、法律的解释及量刑负责。法官或当事人不能就裁断或其理由询问陪审员,陪审员也不能将他们考虑裁断时的事情予以透露。陪审团在作出裁断时,刑事案件要有至少5名陪审员意见一致(例如5比2或7比2)。如果达不到上述要求,法官有权解散陪审团并另行组成新的陪审团。陪审员的资格为:具有选举权,年龄21至60岁,身心健康,有一定文化,懂英语,行为端正,无犯罪记录。为防止因职业关系产生偏见,政府公职人员、现任大律师与书记员、注册医师、牧师等17种职业的人员免任陪审员。平时,候选陪审员的名单由法院陪审委员会封存,当有案件需要组成陪审团时,该委员会便当众开箱任意抽取一些名单交给法院的书记员,按名单通知到庭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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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