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劳资审裁处条例香港法例第25章。1973年3月1日施行。该条例分为:(1)总则。规定了“受权人员”、“申请”、“申请人”、“调解”、“答辩人”、“雇佣契约”、“雇员”、“当事人”、“审裁专员”、“经历司”等名称的释义。(2)审裁处组织。规定了劳资审裁处及调查委员会的组成、审裁专员、经历司、助理经历司、执行员、书记员、译员的任命等等。(3)审裁权。规定授案范围、申请时效等。(4)诉讼的开端。(5)诉讼程序和手续。(6)复审和上诉。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进行复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时,可在接到裁决书、命令书、决断书的7日内,向法院提出申请。(7)杂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