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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联合行动保障和平决议
释义

联合行动保障和平决议Uniting for Peace Resolution

联合国大会于1950年11月3日根据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菲律宾、土耳其及乌拉圭等7国提案通过的第377 (V)号决议。《决议》规定:(1)遇有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或侵略行为,如果由于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意见不一致而未能行使其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经安全理事会任何9理事国或联合国会员国过半数的请求,大会就必须在24小时内举行紧急特别会议,立即讨论出现的局势,向各会员国提出关于集体措施的。相应建议,必要时并得使用武力,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2)设立一个由14国组成的和平观察委员会来考察和平的维持情况。(3)联合国各会员国都从本国武装部队中抽调若干部队,加以训练、组织和装备,以便安理会或大会提出建议时,可以立即调用为联合国战斗部队。(4)设立一个由14国组成的集体措施委员会,研究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可能采取的措施,并向安理会及大会提出报告。《决议》曾为联合国大会成立联合国紧急部队的法律依据,但是《决议》后来在实际上并没有发生具体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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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5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