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法人注销造成债务不能清偿的法律问题 |
释义 | 近年来,因企业法人注销或吊销而造成债务不能清偿的案件逐年增多,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但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应有和及时的保护,而且还对生产、流通领域健康有序的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 我国实行的是企业法人登记制度,企业经工商注册登记后,取得合法经营权和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企业法人被注销或吊销后,由此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该企业丧失了民事主体的资格。为此,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首先要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发现被告企业不具备主体资格时,告知原告更换合格的被告,即该企业的开办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清算组织等。 通过调查,我们感到,企业法人的开办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注销的问题尤为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法》均对企业解散、清算、注销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一些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企业应当解散时,就到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而被申请注销的企业大都是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究其原因,一是企业为逃避到期的债务,规避法律、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把该企业注销,在事后以清理被注销企业的财产为限,承担所欠的债务;二是企业登记的主管机关,对企业申请注销审查不严,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企业注销的程序,必须是先清理债务后申请注销。但在执行中却是,先申请注销后再进行清算。企业解散不等于企业破产,企业解散不是因企业资不抵债,如经清算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不适用注销登记程序,而应适用破产程序。三是,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均未赋予法院对企业注销行为的审查权和对违法注销行为的制裁权,即使发现该企业属于违法注销,也不能依法进行纠正,更不能对行为人进行制裁,只能依据企业已注销的事实作出判决。由此产生的后果是使违法的注销成为了合法,使债权人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造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无序,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为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应当完善立法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注销和吊销,并强化执法环节。 l、完善企业注销登记制度 虽然,《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公司)注销都作了较明确的规定,但是,仍有一定的不足。例如《公司法》第217条规定了不按照规定进行清算的给予行政处罚。我们认为,处罚是必要的,但实行有效的监督更为重要。应在企业登记管理机关设立企业解散清算监督机构,企业提出注销申请后,应对企业进行财务审查,并对企业现有的资产进行清点登记,责令企业负责人或开办单位妥善保管,同时进行公告,通知债权人进行债权登记,对企业注销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在对违反法律程序进行注销行为处罚的同时,加大对企业逃避债务的行为处理力度。为此,我认为,在立法上要明确规定,凡是采取违法手段进行企业解散、清算、注销登记的,除依法予以制裁外,由行为人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公司法》第198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该条规定的故意和过失应明确表述为:清算组织如果明知企业有债务尚未清偿,而在注销申请中隐瞒的,或者在诉讼中采取违法手段进行解散、清算、注销登记的,均属于故意或者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行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登记主管机关经债权人举报了解该情况后,应对行为人加重处罚,并责令行为人承当赔偿责任。法院在诉讼中发现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清算组织不按法律规定进行解散、清算、注销登记的,应依法判令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2、建立企业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财产保证制度 为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法人逃债问题,应建立企业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财产保证制度。这是防止企业法人逃避债务的一个有效方法。该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要以自己的家庭财产对企业的年检、歇业、关闭、解散、清算、注销等行为作出保证,如该企业不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上述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时,可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因为,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他享有对企业事务的决定权,企业赢利时,他是最大的受益者,当企业经营不善、亏损时,他可作出解散企业、申请注销的决定口企业注销后,特别是其为逃避债务而作出解散企业、申请注销决定,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不但未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不能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我认为,在企业注册登记时,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享有表决权的出资人,要以自己的全部家庭财产做为保证。当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在决定企业年检、歇业、解散、注销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作出决定,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时,要以自己的全部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对企业法人的注销行为实行制约。 3、赋予法院对企业注销行为的审查权,对违法注销行为的制裁权 企业法人注销是企业的主动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企业承担。法院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时,发现诉讼主体被注销的情况,应要求被注销企业的申请人提供企业注销的全部资料,如果注销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认定该注销行为违法,判令注销申请人承担民事责任。对于登记主管机关依职权将企业吊销的,在债务发生之前,应判令由企业不参加年检决定人对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特别应对诉讼期间申请企业注销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制裁。 4、建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针对一些企业利用法人制度规避法律规定逃避债务的情况,应建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企业法人的开办单位或投资人,在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时,出据虚假的投资证明,所投入的资金达不到规定的最低数额或根本未出资的,应认定该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当企业歇业、注销时,由开办单位或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企业法人的开办单位或投资人在企业登记注册后,将投入的资金全部或部分抽回,该行为违背了法人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原则,严重影响了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损害了第三者的利益,对被抽逃注册资金的企业,也应否认其法人人格,当企业歇业、注销时,应判令抽逃者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5、建立验资机构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虚报注册资金赔偿制度 针对银行、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验资机构不正确履行职责,为设立企业法人提供虚假的资信证明的现象,应建立验资机构赔偿制度。当企业歇业、注销,尚有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时,出据虚假资信证明的机构应当在出据的虚假验资证明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该证明是两个以上机构作出的,则由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6、加大执法力度 为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我国刑法158、159、162条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罪和妨害清算罪。在现实中,虚报注册资本、虚报出资,抽逃出资和妨害清算的行为时有发生,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实践中,受到制裁的为数很少。当然,这里有一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协调问题和诉讼程序的问题。对注销(吊销)企业,权利人如何主张权利,在追究行为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同时,如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等,法律均应做出明确的规定,使之更有操作性。 总之,只有从立法和执法上规范企业的经营、歇业、解散、清算、注销、吊销行为,企业法人逃债的现象必将大大减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有大的改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将有大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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