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诉状当事人双方向法官提出各自的要求,双方的争端,以及各自的根据的共同文书。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57条规定,联合诉状必须包括下列内容,否则不予接受: ❶对于自然人,须写明各起诉人的姓名、职业、地址、国籍、出生年月和地点。对于法人,须写明其组织形式、名称、所在地址以及它的法律代表机关; ❷指明要求受理诉讼的法院; ❸必要时,指明所要求的不动产,以便列入布告栏加以公布。诉状中还必须指出诉讼所依据的证件,并须由当事人签字并注明日期。诉状相当于诉讼的请求。在初级法院普通程序和商务法庭程序中,当事人可通过向书记室呈交联合诉状提出起诉;也可以自愿会见法官提起诉讼。通过向法官呈交联合诉状,或者通过有当事人双方签字的自愿到法庭起诉要求审理他们请求的记录,法院才受理案件。在高级法院审理争讼案件的程序中,除第57条规定的内容外,联合诉状还应包括各方当事人委定的律师,并由被委定律师签名,否则联合诉状无效。联合诉状的副本一旦呈交书记室,书记官即应将之交给院长,院长通过接受诉状受理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