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 |
释义 | 1920年孙中山先生手订。规定县为地方自治之充分区域;如不得一县,则联合数村而附有纵横二三十里之田野者,亦可为一试办区域。认为地方自治以实行民权、民生两主义为目的,故其地能否试办自治,当视该人民思想知识以为断,若必要条件已具备,则先就下列六事试办,待有成效,再陆续推及其他:清户口;立机关;定地价;修道路;垦荒地;设学校。孙中山认为地方自治团体不止为一种政治组织,亦并为一种经济组织。由一县而推行各县,民国基础便得以巩固和确立。它是中国国民党推行地方自治的最高指导原则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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