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维埃劳动法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指导原则。它体现苏维埃劳动法的本质特征。劳动法基本原则决定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劳动组织的性质,反映社会主义基本经济纪律和其它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苏联劳动法学者将苏联劳动立法的指导原则概括如下:(1)劳动的普遍性,摆脱剥削的自由劳动、自愿劳动和真正的劳动契约自由;(2)劳动权,禁止非法拒绝录用职工和辞退职工;(3)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和内部劳动规则的义务;(4)促进社会主义竞赛和培养共产主义劳动态度;(5)全面的劳动保护、限制工时、保证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和实行工会监督;(6)保障职工的培训权;(7)按劳分配和保障工资权;(8)工会和劳动集体参加管理。这些原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义务在劳动领域中的具体化。由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社会保险已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社会保障法,因此,苏联学者主张,社会保险不再列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