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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外调解
释义

诉讼外调解

也称审判外调解,人民群众调解,人民调解或群众调解。群众性的调解活动。在人民调解组织或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主持下,对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它不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纠纷当事人可以不通过群众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在我国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悠久的历史根源。国民党政府于1931年颁布了《区乡镇坊调解委员会权限规程》,对群众调解作了规定。由于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的对立,这项规程并没有体现人民的利益。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各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人民革命政权,颁布了许多有关群众调解的条例和规定。保使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2月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为人民调解工作制定了统一的法规。1980年1月,又重新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81年8月司法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发展。国外也很重视人民调解工作,18世纪末,北欧各国已建立了调解组织。到19世纪,美国和日本等国也先后建立了群众调解制度。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正逐步被世界各国采用。诉讼外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任何组织不得阻止或干涉,人民法院也不得以未经人民群众调解为由拒绝受理。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照法律规定解决纠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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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4:5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