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和解 |
释义 |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互相让步或者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了结诉讼、解决争议的活动。诉讼因和解而终结时,其和解协议与确定判决有同等效力。和解协议是为了了结诉讼或解决双方当事人各自主张的对立,通过法院的认可而缔结的协议,因此,诉讼和解既具有实体法上的合同性质,又具有诉讼行为的性质。日本在撤销诉讼的制度中,对诉讼和解没有明文规定。在学理上,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对立的观点。肯定和解说认为:(1)在一定条件的制约下,可以承认被告行政机关对原处分的撤销权限,认定原处分有瑕疵时,也不妨碍承诺原告的请求。(2)可以以案件的公益性为理由而限制和解,但由于案件的公益性程度不同,因而不能一概地否定撤销诉讼上的和解。(3)即使承认了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2条1款判决的既判力对第三人的扩张,行政机关由于履行和解行为使第三人的权利遭受损害时,第三人还可以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故不能因此否定和解。否定和解说认为:(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具有不平等的权力性质,不允许以履行和解协议上的义务来撤销或变更。(2)允许和解是基于当事人对实体法的诉讼客体具有处分权,而撤销诉讼的当事人却没有这种处分权。(3)根据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2条1款的规定,撤销判决的既判力及于第三人时,由于案件具有公益性质,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这是众所公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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