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打官司,由于该用人单位拿出一份签订日期是空白的劳动合同,一审法院采信并支持原告关于赔偿二倍工资的主张。 一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后诉至和平区法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劳动者提交合同显示用人单位一方日期为空白,劳动者签字日期为7月,用人单位提交的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显示均为空白。最后劳动者认可按7月1日作为主张合同签订的日期,法院采信原告主张,支持原告诉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没有订立,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本市和平区法院有关专家表示,空白合同、倒签合同等情况下,用人单位方面举证不力,因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往往要承担赔偿二倍工资的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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