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统一合伙法 |
释义 | 美;1914Uniform Partnership Act美国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起草的供各州采纳的统一合伙法。《统一合伙法》的最后文本是1914年完成的。截至20世纪80年代初为止,除露易斯安娜州和佐治亚州以外,已被其他所有的州采纳,其中一些州在采纳时作了少许修改,例如,内布拉斯加州,摒弃了那种较老的认为合伙关系是一种聚合体的观点,而接受了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观点,认为合伙是与合伙人相分离的一种实体,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人只对合伙的债务负有限责任,而其他大多数州则仍然采纳普通法的观点,认为合伙是“两人或数人作为共同所有者为谋利而进行营业的一种联合”。按照《统一合伙法》的规定:“所有合伙人以合伙财产以及他们的个人财产,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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