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义务 |
释义 | “诉讼权利”之对称,诉讼主体在诉讼活动中所应承担和履行的义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的诉讼义务主要是各自的审判、检察以及侦察职责,而这些职责的中心就在于准确查明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并保证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使。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诉讼义务做了规定。1991年4月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案件诉讼参加人的诉讼义务。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要按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上述诉讼义务,都是与民事案件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相对应的。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