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洋政府修正复判章程 |
释义 |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即北洋政府)的诉讼法规。1922年6月28日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共17条。对于由兼理司法事务的县知事审判地方管辖的刑事案件,凡未经第二审从实体上进行审判的,均应由高等审判厅或其分厅复判。经过复判,发现初审判决有疑义的,可令原审知事查复。对于初审法律适用及事实审理均无疑义的,应作出核准的判决,对于适用法律发生错误而事实并无出入的,或适用法律虽无错误但量刑不当的,应作出更正错误的判决。但是对于应判处死刑而仅作出无期徒刑以下刑罚判决的,应重新作出裁决,原审判决视为已撤销。对于复判的裁决不得提起上告,但检察官、被告人、原告诉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分别向有管辖权的第二审或第三审法院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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