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国的最高行政法院 |
释义 | 法国行政审判的最高裁决机构。成立于1799年。最初的任务是作为行政首脑的咨询机关,并以行政首脑的名义解决行政上的争端。成立该机构的理论根据是分权学说,即避免普通法院干涉行政机关权力。现在继续存在的基础则是由于行政上的需要。1870年普法战争期间,法国的国防政府,一度将最高行政法院被取消。1872年5月24日的法律予以恢复,并规定它有独立的行政审判权力。在组织关系上,最高行政法院属于行政系统,但审判工作完全独立,不受行政权力的干涉。法国总理是最高行政法院名义上的院长,法院的实际工作在副院长领导下进行。最高行政法院的任务有两方面:一是在行政方面作为政府的咨询机关。凡政府向议会提出的法律草案,以及政府根据议会授权而制定的委任立法,都必须咨询最高行政法院的意见。政府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有时根据法律规定也必须咨询最高行政法院。除法律规定必须咨询的事项以外,政府对于其他事项或法律解释上的疑难,也可随时咨询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就咨询事项所提出的意见,对政府没有拘束力,但是政府如果不采纳行政法院的意见,就必须保持原来的意见,而不能采取未向最高行政法院咨询过的其他意见。对于必须向最高行政法院咨询的事项,政府没有向最高行政法院咨询,是严重违法和无效的行为。二是在审判方面作为行政诉讼的最高裁决机关。最高行政法院所受理的诉讼案件分为四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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