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洋政府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 |
释义 |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即北洋政府)的诉讼法规。1914年4月5日公布施行。1921年1月及3月曾两次修正。共13章48条。第1章:通则。规定县知事审理案件的前提条件须该县尚未设审判厅及检察厅,其受案范围为应属初级或地方审判厅管辖的民事及刑事诉讼案件。第2章:管辖。第3章:回避。第4章:诉讼。规定了刑事民事案件的告诉程序。第5章:讼费。第6章:拘传。规定县知事有签发拘传票的权力。第7章:管收保释。第8章:协助。第9章:证人及鉴定人。第10章:审判.规定采取公开审判制度,但对于被认为有妨害社会秩序安宁的案件可秘密审判;可缺席判决。第11章:上诉。不服县知事审判的,可根据原审事件应属审判厅管辖的级别向上一级审判厅提出上诉。上诉分为“抗告”和“控诉”两类:不服县知事批谕上诉者为抗告;不服县知事判决上诉者为控诉。第12章:判决之执行。第13章: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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