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种族歧视 |
释义 | racial discrimination将个人基于种族上的差别予以歧视的作法,是严重违反人权与基本自由的行为。《联合国宪章》第1条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之一为:“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规定,“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载之一切权利与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他种主张、国籍或门第、财产、出生或他种身份。”为了贯彻《联合国宪章》,反对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宗旨,联合国大会于1963年11月20日第1904 (ⅩⅧ)号决议通过《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进一步申明了反对种族歧视的原则。《宣言》第1条宣布:“人与人间基本种族、肤色或人种的歧视系对人类尊严的凌辱,应视为否定联合国宪章原则、侵害世界人权宣言所宣示的人权与基本自由、妨碍国际友好关系及足以扰乱人民间和平与安全之事实,加以谴责。“为了使反对种族歧视的原则和有关规定更具有法律约束力,联合国大会在《宣言》的基础上于1965年12月21日通过第2106 (XX)号决议,制订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公约》第1条对“种族歧视”的定义为:“基于种族、肤色、世界或民族或人种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认、享受或行使。”各缔约国谴责种族歧视并承诺立即以一切适当方法消除这一现象。公约缔约国“谴责种族歧视并承诺立即以一切适当方法实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与促进所有种族间之谅解之政策”,并为此作出具体的规定。公约缔约国“特别谴责种族隔离及阿柏特黑特并承诺在其所辖领土内防止。禁止并根除具有此种性质之一切习例。”公约缔约国保证人人有不分种族、肤色、或原属国或民族本源在法律一律平等之权,尤其是享受公约规定的各种权利。《公约》设立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并对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从1973年起,联合国大会连续开展两个“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十年”的活动,提出了《行动纳领》并将这一议题列入人权委员会、经社理事会和大会的日程,连续进行审议,极大地促进了国际社会反对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斗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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