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种族隔离 |
释义 | apartheid严重违反人权和基本自由,危害人类的犯罪行为。英文apartheird) (阿柏特黑特)原来是布尔语中用以指南非政府执行的种族隔离政策的名词,现在包括其他种族隔离行为。联合国大会于1973年11月30日通过《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公约》第1条宣布,种族隔离是危害人类的罪行,是违反国际法原则,特别是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罪行,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同时宣布“凡是犯种族隔离罪行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即为犯罪。”《公约》第2条规定,“种族隔离的罪行包括:包括与南部非洲境内所推行的相类似的种族分离和种族歧视的政策和办法,是指为建立和维持一个种族团体对任何其他种族团体的主宰地位,并且有计划地压迫他们而作出的下列不人道行为:A.用下列方式剥夺一个或一个以上种族团体的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的生命和人身自由的权利:1.杀害一个或一个以上种族团体的成员;2.使一个或一个以上种族团体的成员受到身体上或心理上的严重伤害,侵犯他们的自由或尊严,或者严刑拷打他们或使他们受残酷、不人道或屈辱的待遇或刑罚;3.任意逮捕或非法监禁一个或一个以上种族团体的成员;B、对一个或一个以上种族团体故意加以旨在使其全部或局部灭绝的生活条件;C、任何立法措施及其他措施,旨在阻止一个或一个以上种族团体参与该国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者,以及故意造成条件,以阻止一个或一个以上这种团体的充分发展,特别是剥夺一个或一个以上种族团体的成员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包括工作的权利、组织已获承认的工会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离开和返回自己国家的权利、享有国籍的权利、自由迁移和居住的权利、自由主张和表达的权利以及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的权利; D、任何措施,包括立法措施,旨在用下列方法按照种族界线分化人民者:为一个或一个以上种族团体的成员建立单独的保留区或居住区,禁止不同种族团体的成员互相通婚,没收属于一个或一个以上种族团体或其成员的财产;E、剥削一个或一个以上种族团体的成员的劳力,特别是强迫劳动;F、迫害反对种族隔离的组织或个人,剥夺其基本权利和自由。”按照《公约》第3条的规定,任何个人、组织或机构的成员、或国家代表,如果触犯、参与、直接煽动或共同策划或者直接教唆、怂恿或帮同触犯种族隔离的罪行,即应负国际罪责。《公约》第5条规定,对被控犯有种族隔离行为的人,各缔约国均有普遍的刑事管辖权或由国际刑事法庭审判。《公约》规定联合国在禁止和惩罚种族隔离罪行方面的作用,并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下设立小组审议各缔约国按照公约规定提出的报告。种族隔离罪行“不应视为政治罪”,“准予引渡”(第11条)。禁止和惩罚种族隔离罪行被认为是国际法的强制法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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