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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同“课”,意为“判处”,中国古代对犯法者判处刑罚称为“科刑”或“课刑”。《释名》卷六:“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❷汉代刑事法规(律、令、科、品、式)之一,是刑律的附属法。❸亦称“科条”、“事条”,汉魏法律形式之一。《后汉书·桓谭传》注:“科谓事务、比谓类比。”其内容多涉及行政关系和民事关系,规定官员与百姓的某些行为方式,如“大臣宁告之科”、“异子之科”等。三国时期魏、蜀、吴都立有科条,南北朝时期的梁和北魏仍有科。直到东魏兴和三年(公元541年)于麟趾殿制定“麟趾格”,才开始以格代科。隋唐以后都称格而不再称科,其内容也逐渐演变为专门规范官员行为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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