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刑事诉讼法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指以法国、德国等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和受其影响的其他国家、地区,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西方国家中最有影响的法系之一。大陆法系刑事诉讼法是该法系的一个部分,同样体现了该法系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❶成文法为主要形式。诉讼原则、制度和具体程序,统一由刑事诉讼法典明文规定,诉讼活动的进行和法官适用法律,必须以制定法为根据。 ❷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检察机关从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出发,不受被害人和其他告诉人意思的约束,积极收集证据,主动追究犯罪,全部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由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 ❸采用预审制度。证据的收集与调查,在预审阶段已经形成。诉讼程序基本上分为侦查、预审、审判三个阶段。侦查,在检察官指导下进行。预审,一般由预审法官进行,检察官也可以参加。预审活动主要采取书面形式,不公开进行,要求全面调查事实,收集证据。预审阶段结束时,必须根据有关证据材料作出结论,认为犯罪事实存在,被告人是犯罪人,方可进入审判阶段。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行为不是被告人所为,就不再进行审判。 ❹实行职权主义原则。诉讼的进行及其终结,证据的调查取舍,不受当事人意思的约束,由法官依职权作出决定。在法庭审判时,法官不是消极的仲裁人,讯问被告和证人,证据的调查和辩论,都是在法官的指挥下进行。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法官有权主动采取足以证明一切事实真相的证据以及对作出决定必要的一切证明方法。近年来,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开始吸收英美法系诉讼程序的一些作法,朝着互相混合的方向发展。主要是对被告人辩护权利的保障和证据认定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等采取措施,以保护被告人在预审和审判阶段的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