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
释义 | 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对丧失全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公民在事实上进行认定,在法律上进行宣告,并为其指定监护人的案件。在资本主义国家,称这一程序为“禁治产”,即禁止该公民从事处分财产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这一程序的目的,在于保护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防止因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民事活动而发生争议,保障民事流转的正常进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由利害关系人包括家庭成员、其他近亲属;以及该公民的所在单位,向该公民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同时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对被要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医学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鉴定。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作为申请人的近亲属除外。如果近亲属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状况许可,人民法院还应当询问其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如果认定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有事实根据,即应作出认定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判决;如果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则应当判决驳回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生效后,如果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即应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从法律上宣告该公民恢复民事行为能力,并撤销对他的监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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