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陪审团 |
释义 | grand jury为对犯罪进行调查而从某一地区召集的一批由非专业人员组成的审判集体。陪审制度始于英国。大陪审团的起源可以追溯至1166年的《克拉伦登宪章》。最初的大陪审团即要控告犯罪,又要参与审判。后来审判职能转移给小陪审团,大陪审团便只负责调查和起诉。大陪审团是其所属法院的组成部分,在法律以及事实问题上要接受法官指导,但是它拥有比小陪审团更多的自主性。它与检察官一道工作,不过并不受后者控制。通常大陪审团有12~23名成员,其组成由抽签决定。宣誓之前,法院可以任何理由对陪审团的人选予以变动,但宣誓之后却只能因为其有不端行为而将其除名。对大陪审团成员的资格要求包括年龄、国籍、是否犯罪、是否与嫌疑犯有利害关系或偏见、文化程度、财产状况、精神是否健全、职业等等。种族与性别不得作为限制理由。陪审团选定并宣誓之后,通常自行选举或由法庭指定一人为首席陪审官。法庭要向其说明其所负责任以及本案情况,公共官员负责向他们提供有关情况并传唤证人。被传唤者必须出庭作证,否则便构成藐视法庭罪。在审查证人的过程中,检察官不得参与其事,在任何情况下他都不得对陪审团的审议与表决加以干预。大陪审团审查的结果将决定是对嫌疑人进行正式刑事起诉,还是宣布其无罪予以释放。在现代,大陪审团如同整个陪审制度一样,其重要性已大大衰落。在英国,1933年的法律规定,除了某些例外情况,大陪审团不再使用;1948年以后,“例外情况”也不再出现。在美国,一些州的制定法规定,在没有大陪审团参加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事实调查亦已导致刑事起诉,此已近于废除大陪审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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