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会审公廨 |
释义 | 19世纪中叶,中国清朝政府为适应外国侵略者需要而在租界内设置的特殊审判机关。1845年以后,英、美、法诸国先后在中国上海建立“租界”,并乘1853年上海爆发小刀会起义之机攫取了租界内对华人的司法审判权。为长期拥有这一非法权力,又强迫清朝政府于1864年在租界内设立“上海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由清上海道地方政府派出挂有“理事”头衔的官员,赴英国驻上海领事馆,与英国领事一起“会同审理”发生在租界内的以华人为被告人的刑事民事案件。1868年,清政府与英、美订立《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确定“理事衙门”由中国政府出钱出人,名义上是中国的审判机关,但案件若涉及在华外国人之利益,英、美驻上海领事或领事所派的外国官员可以“会审”、“陪审”、“听诉”(即“观审”)的形式参加对案件的审判。次年,“理事衙门”从英国领事馆迁出,并更名为“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 ”。随着外国侵略者对中国侵略的加深,外国领事在公廨内权力也越来越大,至20世纪初,公廨已沦为帝国主义镇压中国人民的工具。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政府为收回公廨的司法审判权,多次同有关各国交涉,~_ 1927年1月1日,将其改称为“上海临时法院”,由江苏省政府任命中国人为法院院长,但实权仍由外国人充任的“书记官长”掌握。类似的会审公廨,在中国武汉、厦门等地也曾出现过。这是继外国侵略者攫取领事裁判权后,对中国司法主权的进一步侵犯,是中国司法主权半殖民地化的又一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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