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判期间能否补充侦查 |
释义 | 一、审判期间能否补充侦查 审判期间能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刑事案件移交法院后还会退回补充侦查吗 刑事案件移交法院后还会退回补充侦查。但是法院不能直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法律网提醒您,如果检察院不主动申请撤回,那么法院只能依法作出证据不足,起诉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除非是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进行补充侦查经法院裁定准许后才可以,检察院不主动申请,法院是不能决定退回的。 三、刑事案件到法院会通知家属吗 刑事案件到法院会不会通知家属,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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