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会法 |
释义 | 清代三法司对京师死刑案件的会审。清代京师的死刑案件由刑部受理,刑部各司轮流签分案件,先审囚取供,而后通知大理寺、都察院一起会审。会审分为两步,第一步是“会小法”,大理寺丞或评事、御史赴刑部,与刑部司员会审;第二步是“会大法”,由三法司堂官,即刑部尚书、侍郎,都察院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大理寺卿、少卿一起会审。会审如对定罪量刑取得一致意见,即可职衔题奏,如意见分岐也允许分别题奏皇帝裁决。会法由刑部“主稿”,即由刑部主持和草拟题奏稿件。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刑部的意见即为三法司会法所同意,刑部在会法中居于主导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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