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会期 |
释义 | 议会在一定时期内开会的间隔及每次开会的时间。通常由宪法或法律加以规定。在一个立法年度中,议会集会的次数有所不同: (1)集会一次。有阿尔巴尼亚、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如希腊宪法规定,议会于每年10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召开常会处理年度议程,会期不得少于5个月。(2)集会两次。有阿尔及利亚、法国、西班牙等。如法国1958年宪法规定,议会每年自行召开两次常会,第一次会议从10月的第一个星期二开始,至12月的第三个星期五结束;第二次会议从4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二开始,会期不得超过3个月。(3)集会3次或3次以上。有印度、马来西亚、瑞士等。还有少数国家没有规定会期,如意大利、卢森堡、荷兰等。议会在同一立法年度里会期的天数各国差距较大,既有100天以上者,也有10天以上者。许多国家对大选后议会第一次会期开始的时间作了限制性规定。如葡萄牙宪法规定,共和国议会应有选举最后结果核实后的第三天自行召集,如系任期届满的改选,而上述日期在上届议会任期之内时,则改在新届议会任期开始的第一天自行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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