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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传票、通知书送达
释义

传票、通知书送达

开庭审判必须做好的准备工作之一。传票、通知书都是司法机关专用的诉讼文书。在刑事诉讼中,传票适用于传唤当事人。通知书适用于通知人民检察院、辩护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需要通知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到庭的,也应同时发出通知书。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以便人民检察院按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当事人和有关诉讼参与人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但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3年9月2日通过的《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规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应当迅速及时审判,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期限的限制,各项传票、通知书,可根据开庭审判的时间及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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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