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斯拉夫1946年宪法 |
释义 | 1945年11月29日制宪议会宣布废除君主制,剥夺国王的一切权力,成立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1946年1月31日制宪议会通过并公布施行。仿效苏联1936年宪法而制定,共16章139条。宪法确认了反法西斯战争和革命的成果,展示了社会主义的发展前景。宪法规定,南斯拉夫存在多种所有制形式,国家制定经济生活和经济发展的方针,通过总体经济计划发展国有经济和合作社经济,对私有经济实行一般监督。国家保障私人财产及其继承权,但私人财产不得用来损害公共利益,禁止成立私人垄断组织,法律为了公共利益可以限制和征用私人财产或将其收归国有。对外贸易由国家控制。南斯拉夫实行联邦制,由塞尔维亚(包括伏伊伏丁那自治省和科索沃-梅托希亚自治区)、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马其顿、黑山6个共和国组成。各主权民族根据自决权可以自愿地加入或退出联邦。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联邦国民议会设两院:联邦院和民族院,两院权力平等。联邦国民议会设立主席团作为常设机关,行使集体国家元首的职权。联邦最高执行和指挥机关是南斯拉夫政府。当时实行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和经济体制。部分条文于1953年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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