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种族灭绝 |
释义 | genocide经国际公约确认为严重违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国际罪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西斯国家在战争期间残酷屠杀犹太人的罪行引起国际社会愤怒和震惊。联合国大会于1946年通过决议认定,种族灭绝,亦即整批地杀害某一团体的人,是国际法应予谴责的罪行。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公约》第1条“确认灭种行为,不论发生于平时或战时,均系国际法上之一种罪行。”《公约》第2条把“灭绝种族罪”确定为:蓄意全部或局部地消灭某一民族、种族或宗教团体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杀害该团体的成员;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之下,以毁灭其全部或部分生命;强制施行一种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的生育;强迫迁移该团体的儿童。根据《公约》,预谋或煽动灭种的行为以及灭种的意图和灭种的共犯也都在惩办之列。对犯有灭种罪的人,无论是一国的统治者、公务员或私人都要加以惩办。惩办的机关是行为发生地国家的主管法院,或者是缔约国接受管辖的国际刑事法庭。按《公约》的规定,灭种罪不得视为政治罪行,俾便引渡。禁止和惩办灭种罪被公认为国际法中强制法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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