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宪法 |
释义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1962年8月31日独立时颁布的宪法规定,建立以英国女王为国家元首的君主立宪政体国家;1976年宪法废除君主立宪制,改制为共和国。1976年宪法由总统于1976年8月1日公布生效,现行宪法。主要内容:(1)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是民主共和政体国家、英联邦成员。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总司令,须是年满35岁、连续在国内居住10年以上的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公民,由议会选举团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有权批准议会通过的法案,任命政府成员和参议院议员、反对党领袖、高等法院法官、驻外使节(根据总理提名)。内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由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集体对议会负责;总理(众议院多数党领袖)和各部部长(总理从两院议员中提名)由总统任命。内阁有权向议会提出法案,编制和执行国家预算和经济发展计划,执行法律,根据宪法、法律制定和颁布法令、政策、命令,同外国签订条约和协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等。(2)议会行使立法权,采行参、众两院制。参议员共31名,须是年满25岁的公民,由总统任命(总理提名16人,反对党领袖提名6人,总统从社会名流中挑选9人),任期5年;众议员须是年满18岁、在国内居住两年以上的公民,共36名,由普选产生,每届任期5年。议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法律,提出和通过法案(财政法案只能在众议院提出,经两院通过方有效;其他法案可在任何一院提出,在众议院提出的法案只须众议院两次通过即可),监督政府工作(向政府提出质询;众议院通过对政府或个别成员不信任案,总统须解散政府和罢免不被信任者,或根据总理提请解散众议院)等。(3)法院行使审判权;司法沿用英国习惯法和诉讼程序。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由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组成。高等法院设一名首席法官(院长)和6至12名陪审法官,上诉法院设一名首席法官(院长)和3名上诉法官,均由总统任命。上诉法院受理其他法院移送的上诉案件,进一步上诉可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4)全体公民不分种族、性别、出身、肤色、政治主张、宗教信仰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生活、人身、私有财产权、宗教信仰、言论、出版、结社、集会、居住、迁徙、年满18岁公民的选举权、个人隐私、家庭等权利和自由受国家保护。(5)修改宪法可由议员、总统等提出;宪法修正案须参众两院通过始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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