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 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 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这种行为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使他人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 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3.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同。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法律网提醒您,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邀请,订立合同的愿望并不十分明确。 二、构成要约的条件有哪些 构成要约的条件有: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三、要约撤回的条件是什么 撤销要约的条件为: 1.要约明确约定了是可以撤销的; 2.受要约知道起要约可撤销; 3.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要让受要约人知晓; 4.撤销要约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给受要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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