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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设机关审查制
释义

特设机关审查制

由宪法上特设的机关审查法律、命令是否与宪法相抵触的制度。违宪审查制度的一种。现代实行这一制度的有法国、德国、意大利、南斯拉夫等近40个国家。绝大多数国家的机构称为“宪法法院”,少数国家各有不同名称,如法国称“宪法委员会”、伊朗称“监护委员会”等。独立于普通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各国对特设机构成员的产生、任期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成员9人,共和国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各任命3人,任期9年,不得连任,每3年改选1/3。除此9名成员外,历届前任总统为宪法委员会的终身当然成员。主席由总统从成员中任命。特设机构一般都享有广泛的权力,违宪审查权是其最基本的职能。此外,意大利宪法法院还享有行政权限裁决权和弹劾案审判权;德国宪法法院除享有意大利宪法法院上述权力外,还拥有裁决联邦大选中有关选举诉讼案以及确定某政党或政党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是否违宪的权力;法国宪法委员会有权审理总统、议员选举中的诉讼案,监督公民投票并宣布选举结果,并兼总统的法律顾问。实行这一制度的国家,在审查方式上存在很大差异,主要有以下3种方式:第一种方式与普通法院行使审查权的方式基本相似,也是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对法律、命令是否违宪作出判断,不同在于,其判决具有一般效力;第二种方式为抽象的原则审查,即在宪法上规定具有一定身份的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权就其认为违宪的法律、命令要求特设机构进行预防性审查;第三种方式为宪法控诉,即任何公民既不受具体危害后果是否发生的限制,也不论是否涉及到自己的权益,只要认为某项法律、命令或判决侵犯了基本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就可以向宪法法院提出审查请求。这是德国宪法法院特有的一种审查方式。特设机关有权撤销违宪的法律、命令等,所作裁决具有一般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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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4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