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
释义 | 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范围广泛,可概括为以下三种:(1)物。即一定的物质财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物是客观存在的,由于它的存在,就会使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对物引起占有、使用、转让、赠予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2)精神财富。即一定形式的智力成果,如学术著作、专利、发明等。精神财富虽然经常转换成一定形式的物质财富,但在法律上仍是一种独立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的一项基本任务就是根据促进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保护精神财富,保障行政法律规定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落实。(3)行为。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目的而进行有意识的活动,如纳税、征地、打架斗殴等,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是所有的行为都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经法律规范的行为,才能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缺少它就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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