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 |
释义 | 各个国家行政程序法根据所要达到的目标而形成的总体特征。行政程序法可以发挥多方面的作用,立法者可以按照自己的目的进行选择,强化某一方面的作用,这种选择将使一国的行政程序法形成一定的目标模式。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有以下三类:一类是控制模式,即以控制下级行政机构、防止其偏离统治者意志为目的的模式。其主要特征:(1)多层次的审批制度;(2)复杂的控告和抗告制度等。一类是效率模式,即以提高行政效率为目的的模式。其主要特征是:(1)行政官员的自由裁量度大;(2)过程步骤紧凑、简化易行;(3)注意区分职权和职责;(4)注意程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再一类是权利模式,即以保障相对人权益为主要目的的模式。其主要特征:(1)行政程序法的范围以影响公民权利义务为限;(2)主要的行政程序有相对人参与,其典型程序是听证;(3)行政程序比较完备。一个国家选择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受本国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状况、国民权利意识、政体结构、理论学说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大多数国家的选择都是以一种模式为主兼容其他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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