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申诉 |
释义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影响其合法权益而向国家机关申述理由,请求处理的行为。根据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就接受申请的机关说,申诉包括向权力机关的申诉,向司法机关的申诉和向行政机关的申诉。司法上的申诉,指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当事人或其他公民、组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有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重新处理。行政上的申诉,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对行政处分(包括纪律处分)不服,向上级机关申请重新处理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有异议时,依法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以及公民对已经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依法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的申诉。行政法上的申诉除指对行政诉讼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相对人一方不服,申请复查。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的申诉以外,主要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或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申诉。包括行政复议和对复议决定不服,不能或不愿向法院起诉而继续申诉,以及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申请复议前提出申诉等情况。建立和完善行政申诉制度,是促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所必须的重要法律制度。199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复议条例》,使行政申诉制度向前推进了一步。《行政复议条例》规定了复议机构的设置及其权限,复议的程序和受理范围,形成了我国与行政诉讼制度衔接的较完善的行政申诉体系。但对于不在复议范围以内的申诉和不服复议决定又不能或不愿提起诉讼,仍要求申诉等情况,法律法规尚未作出明确规定。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的发展,进一步完善申诉制度已是一项迫切的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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