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种诉讼标的诉状 |
释义 | 对某些类型案件,当事人必须按特别规定提出全面详细陈述案情的诉状。这种诉状有下列三种:(1)欺诈行为案件,对欺诈行为必须作详细明确的陈述。因为被告被控欺诈行为,对被告是不名誉的诉讼。被告的道德问题成为案件的争论点,因此理应全面了解原告提出的控告内容。(2)特殊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而其损害不是由原告指控被告的过失行为自然产生的预期的结果,原告应向被告提出陈述。对上述两类案件诉状的特殊要求,是早先法典遗留下来的规定。(3)先决条件,按照普通法,如果原告对合同问题提出诉讼,必须一一陈述其履行的各项先决条件。后来许多法典修改了这项规定。原告不须逐项分别陈述,只须说明全部先决条件已经履行即可。被告的责任就是要对被控没有履行的条件提出答辩。由于现代合同订立的条件日益繁多,要原告一一陈述,不胜其繁,因此只要求被告提出他所未履行的条件。按照联邦民事诉讼法规规定,关于合同可在原告的诉状中提出,或者以诉状附件的形式作为证件。口头合同只须陈述合同的要求。对于约因,普通法规定应当十分详细地提出陈述,但是现在许多采用联邦法规的州只要求作概括的陈述。联邦法规对于“过失”案件的控告,只须按照规定格式提出控告如下:第一部分,原告对被告的特定行为提出陈述;第二部分,证实被告的过失;第三部分,说明被告的过失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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