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
释义 |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共18条。主要内容: (1)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宣告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原则。在原始国籍的赋予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2)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中国公民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3)对国籍的恢复、国籍申请机关和程序等作了规定。该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有关国籍的法律,总结了处理国籍问题的历史经验,并参考了外国的国籍立法,是一部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国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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