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综合管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职能部门。1949年设立。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撤销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委员会,设立新的国家计划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5至10人。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及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内设若干个职能厅、司、局,负责办理具体业务。主要职责: (1)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编制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中期和年度计划;作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包括财政、信贷、物资、外汇、市场和劳动力等几大平衡及其相互间的平衡。(2)研究分析宏观经济管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如产业结构、国民收入的分配、积累与消费等各种重要比例关系;组织制订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分配政策和对外经济技术政策等。(3)综合运用财政、信贷、利息、物价、税收、工资和汇率等经济杠杆,以及国家直接掌握的一部分物资和资金,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宏观控制和调节。(4)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地区搞好国土整治工作;组织制订有关国土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的规划和规定;研究国家的资源分布状况,搞好生产力的合理布局;组织推动经济区的规划工作和横向经济联系。(5)指导各个部门、各地区的计划工作,并负责检查、监督其计划执行情况;协同各部门、各地区做好生产和重点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6)研究分析国民经济的发展形势和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分析以质量、消耗为重点的经济效益,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和措施。(7)会同国家科委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中长期科技发展的方向、重点及相应的政策措施,推动全国技术进步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8)研究国防现代化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方针政策;负责安排军品生产和组织国民经济战备动员。(9)研究人口、劳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旅游、社会保障和保险等社会发展事业中的重大问题和方针、政策,并协调好同经济发展的关系。(10)研究推动资源的节约、合理使用和综合利用工作;组织编制资源节约、合理使用和综合利用的规划,研究制订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条例。(11)研究制订计划体制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参与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问题;推动和完善基本建设基金制的实施,归口管理投资公司的工作,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12)组织制订有关综合性经济、技术法规,协同有关部门推动各种经济、技术法规的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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